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5-2019 建标库

3.13  小区室外给水

3.1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的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3.13.2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13.3  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3.13.4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第3.7.5条计算管段流量;

    2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4  设在居住小区范围内,不属于居住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节点流量应另计。

3.13.5  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管段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第3.13.4条计算。当建筑设有水箱(池)时,应以建筑引入管设计流量作为室外计算给水管段节点流量。

3.13.6  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第3.13.5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2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

    3  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宜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小区环状管道应管径相同。

3.13.7  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或第3.13.5条规定计算,再叠加区内火灾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其结果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3.13.8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3.13.9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加压供水系统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2  贮水池大于50m3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3  小区贮水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二次供水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3.13.10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3.13.11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13.12  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

    2  有结冻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13.13  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3.13.14  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标准第3.13.7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3.13.15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应少于2条。

3.13.16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13.17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13.18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3.13.19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13.20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3.13.21  生活给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13.22  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等管材。

3.13.23  室外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3.13.24  室外给水管道阀门宜采用暗杆型的阀门,并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13.25  室外贮水池配置管道、阀门和附件可按本标准第3.8.6条的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