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5-2019 建标库

3.12  

3.12.1  水景及补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2  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3  亲水性水景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和水质消毒。

3.12.2  水景用水宜循环使用。采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3.12.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3.12.4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

    2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3  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

    4  循环水泵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5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因景观要求需要设置水泵时,水泵应干式安装,不得采用潜水泵,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2.5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2.6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水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3.12.7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采用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3.12.8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2.6条和第3.12.7条的规定;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2.9  水景工程宜采用强度高、耐腐蚀的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