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水 景
3.12.1 水景及补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2 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3 亲水性水景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和水质消毒。
3.12.2 水景用水宜循环使用。采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3.12.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3.12.4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
2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3 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
4 循环水泵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5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因景观要求需要设置水泵时,水泵应干式安装,不得采用潜水泵,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2.5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2.6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水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3.12.7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采用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3.12.8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2.6条和第3.12.7条的规定;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2.9 水景工程宜采用强度高、耐腐蚀的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