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系统选择
】
3》。.,4.1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
【 2: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
【 《。3 ?当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不—足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
《
, 4 【给,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
》 5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
3.4【.2 ?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
3.4.!3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
3?.4.4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
3.4.》5 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
3.4.】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