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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系!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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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 , 2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
【
3 !当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不足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
4 ! 给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
—5, ,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
3.—。4.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3.4.3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
3.4—.,4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
3—.4.5 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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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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