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施工方的检验
11.2.1 医用气体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应分别检验合格后再接入系统,并应进行系统的整体检验。
11.2.2 医用气体管道施工中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管道焊缝洁净度检验、封闭或暗装部分管道的外观和标识检验、管道系统初步吹扫、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管道颗粒物检验、医用气体减压装置性能检验、防止管道交叉错接的检验及标识检查、阀门标识与其控制区域正确性检验。
11.2.3 医用气体各系统应分别进行防止管道交叉错接的检验及标识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医用气体管道检验压力应为0.4MPa,真空应为0.2MPa。除被检验的气体管道外,其余管道压力应为常压;
2 用各专用气体插头逐一检验终端组件,应是仅被检验的气体终端组件内有气体供应,同时应确认终端组件的标识与所检验气体管道介质一致。
11.2.4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1 连接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1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YY 0801.1和《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2部分:用于麻醉气体净化系统的终端》YY 0801.2的有关规定;
2 气体终端底座与终端插座、终端插座与气体插头之间的专用性检验;
3 终端组件的标识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