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医用气体系统】的验:收
—
11.3【.1 医用气【体系统应《进行独?立,验,收,。验收时应确认设计】图纸与修改》核定:文件、竣工》图、施工单位文件】与检:验记录、监》理,报告、气《源设备与末端设施原!理图、使《用说明与维护手【册、材料证明报告等!记录且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已获准》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等应已按—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
11.3.2】 ,。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进行泄漏性—试,验、防止管道—交叉错接《。的检验及标识检【查、所有《设备及管道和附件标!识的正确性检查【、,所有阀门《标识与控制区域标识!正确性检查、减压】装置静?态特性检查》、气体专用性—检,查
【。11.3.3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进?行监测与《报警系统《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每个医《用,气体子系统》的气源报警、就地】报警、区域报警应】按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对所—有报警功能逐一进行!。检验计算机系统作】为气源报警时—应,进行相同《的报:警内容?检验;
—
【2 应确认—不同医用《。气体的报警装置之】。。间不存在交叉或错】接报:。警装置的标识—应,。与检验气体》、检验?区域一致;
【
?
?。 3 《 医用气体系统已设!置集中?监,测与报警装置—时应确?。认其功能完好报警标!识应与检验气体【、检验区域一致【
:
11.3.!4,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第1【0.2.20条【。的,规定进行气体管【道颗粒物检验压【缩医用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均应分《别进行25》%的终端处抽检任】何一个终端》处检验不合》格时应检修并应检】验该区域中的所有】。终端:
11】.3.5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对压缩医用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距气】。源最:。远的一个末端设施处!。进行管道《洁净度检验该处被】测气:体的含水量应达【到本规范表》3.0.1有关【医,疗空气的含水—量规定?;与气源处》相,比较的?。碳氢:化合物、卤代烃含】量,差值不得《超过:5×10-6
】
?
11.3.6 !医用气源应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压缩机】以1/4额定—流量连续运行—满24h后检验【气,源取样口的医疗空气!。、器械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2! , 应进行压缩—机、真?空泵、自动切换及】自动投?入运行功能》。检验;
《
《
3 】应进行医用液—氧贮罐切换、—汇流排切换、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投入运《行功能及《报,警检验;《
?
? 4 【应进行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储【量或压力低于规定】值的有关《功,能,与报:警,检验;
》
— 5? 应进行本规【范与设备或系统【集成商要求》的,。其他功能及报—警检验?
1【1.3.7 医】用气体系统》验,收应在子系统功能连!接完整、除医用【氧气源外使》用各气源设》备供应气体时进【行气体管道》运,行压力与流》量的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所有气体终》端,组件处输《出,气体流量为零时的】压力应?在,额定压力允许范【围,。内;
》
《 2 所有】额定压力为3—50k?Pa~4《00kP《a,的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100L/mi【n,时压力损失不得超】过35kPa—;
?
— 3 器械空气!。或氮:气终端组件处的【流量为140L/m!in时压力损失【不得超过35kPa!;
! 4 医—用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流《量为85L/m【in时相邻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压力!不得:降,至40kPa—以,下;:
【。 :。 5: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氧气、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3,s内短暂流量应能达!到170《L/min;
【
,
【 6 医疗空气】、医用氧《。气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实现途泄【。流量为20%—。的终端组件处平【均典型?使用流量时》系统的压力应符合】本规范第9.1.5!条的规定
【。
:
11.《3,.8 每个医用气!。体系统的管道—应进行专用气—。体置换并应进行医用!气体系统品》质检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对于每一种压—缩气体应在》气源及主《要支路最远末端设施!。。处分别对气》体品质进行分析;
!
《
? 2? 除器械》空气或?氮气、牙科》空,气外终端组件处【。气体主要组分—的,浓度与气源出口【处的:差值不应超过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