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真空汇
—
Ⅰ !医用真空汇
【
4.4.】。。1 ?。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 2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
:
3! , 实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真空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置,。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
【。
4 ! 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
4.【4.2 》医用真空《机,组宜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真空泵!宜为同一种类型;】
》
, 2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真【空泵: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
,
— 3: 真空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4.3 【医用真空汇宜设置细!菌过滤器或采—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当,采用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
4.4.4【 :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采取隔离措施;!
,
?
2 !排气:管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排气防护《措施排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置排污阀—;
! 3 《 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排气】口应设置有》害气体?警示标识;
!
4 !排气口应位于室【外,不应与医用空—气进气口位于同一高!度且与建筑物—的,门窗、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
》
?
5 !排气口气体的发散】不应受季风、附近建!筑,、地形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排出的?气体不?应转移至其他—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
《
,
4.4.】5 医用真空汇】的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台真:空泵:。。、真空?。罐、过滤器间均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真空罐应设置【。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
?
》2, 真空罐应设【置排污阀其进气口】之前宜设《置真:空除污罐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
3 !真空泵与《进,气、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
4.4.》6 :。 医用?真空汇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每台真空泵—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
】。2 : 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能自动启动;】
》
: ,。。 3 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真空泵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
4 !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运,行时间显示;
【
《。
》5 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
4?.4.7《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
?。
4.4.8—。 :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应经污水处理合格】后排放?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
Ⅱ !牙科专用真空—汇
【
4.4.9 】。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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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也可采用粗真空风!机机组型式;
!
》 2 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真空》泵时应设《置水循环系统;
!。
?
》3 ?牙科专用真》空,系统不得对牙科设】备的供水《造成交叉《污染
《
4.4【。.11? 牙?科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进气】口应设?置过滤?网,应能滤除粒》径大于1mm的颗】粒;:
》
: : 2 系统—设置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湿式牙科》专用真空系统—的细菌过《滤器应设《置,在,真空泵的排气口
】
:
4.》4,.12 牙科专用!真空汇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
?
4.4.》13 牙》科专用真空汇—控制: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