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1-2012 建标库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4.5.1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的规定。

4.5.2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4.5.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2  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

    3  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  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5.4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

    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4.5.5  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17.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4.5.6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4.5.7  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

4.5.8  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4.5.9  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5.10  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