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4.3.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情况设置气体的供应源,并宜设置满足一周及以上,且至少不低于3d的用气或储备量。
4.3.2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最大用气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
4.3.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汇流排供应源的医用气瓶宜设置为数量相同的两组,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气瓶均应满足最大用气流量;
2 气体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阀门和管道附件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
3 气体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应为100μm;
4 汇流排与医用气体钢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
4.3.4 医用气体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汇流排,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4.3.5 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
4.3.6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均应设置排气放散管,且应引出至室外安全处。
4.3.7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