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8-2008 建标库

7.2      

7.2.1  沉管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管道所处河流的工程水文地质、气象、航运交通等条件,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以及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宜满足下列规定:

    1  水文和气象变化相对稳定,水流速度相对较小时,可采用水面浮运法;

    2  水文和气象变化不稳定、沉管距离较长、水流速度相对较大时,可采用铺管船法;

    3  水文和气象变化不稳定,且水流速度相对较大、沉管长度相对较短时,可采用底拖法;

    4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沉管工程,应采用浮运法;且管节浮运、系驳、沉放、对接施工时水文和气象等条件宜满足:风速小于10m/s、波高小于0.5m、流速小于0.8m/s、能见度大于1000m。

7.2.2  沉管施工中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情况及施工能力采用下列施工技术措施:

    1  水面浮运法可采取下列措施:

      1)整体组对拼装、整体浮运、整体沉放;

      2)分段组对拼装、分段浮运,管间接口在水上连接后整体沉放;

      3)分段组对拼装、分段浮运,沉放后管段间接口在水下连接:

    2  铺管船法的发送船应设置管段接口连接装置、发送装置;发送后的水中悬浮部分管段,可采用管托架或浮球等方法控制管道轴向弯曲变形;

    3  底拖法的发送可采取水力发送沟、小平台发送道、滚筒管架发送道或修筑牵引道等方式;

    4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沉放的水下管道接口,可采用水力压接法柔性接口、浇筑钢筋混凝土刚性接口等形式;

    5  利用管道自身弹性能力进行沉管铺设时,管道及管道接口应具有相应的力学性能要求。

7.2.3  沉管工程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

    2  沉管施工方法的选择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3  陆上管节组对拼装方法;分段沉管铺设时管道接口的水下或水上连接方法;铺管船铺设时待发送管与已发送管的接门连接及质量检验方案;

    4  水下成槽、管道基础施工方法;

    5  稳管、回填方法;

    6  船只设备及管道的水上、水下定位方法;

    7  沉管施工各阶段的管道浮力计算,并根据施工方法进行施工各阶段的管道强度、刚度、稳定性验算;

    8  管道(段)下沉测量控制方法;

    9  施工机械设备数量与型号的配备;

    10  水上运输航线的确定,通航管理措施;

    11  施工场地临时供电、供水、通讯等设计;

    12  水上、水下等安全作业和航运安全的保证措施;

    13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沉管工程,还应包括:临时干坞施工、钢筋混凝土管节制作、管道基础处理、接口连接、最终接口处理等施工技术方案。

7.2.4  沉管基槽浚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基槽浚挖前,应对管位进行测量放样复核,开挖成槽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复测;

    2  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伺:因素,以及水上交通和周围环境要求,结合基槽设计要求选用浚挖方式和船舶设备;

    3  基槽采用爆破成槽时,应进行试爆确定爆破施工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量计算和布置,药桩(药包)的规格、埋设要求和防水措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2)爆破线路的设计和施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质量、爆破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

    4  基槽底部宽度和边坡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必要时进行试挖;基槽底部宽度和边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床岩土层相当稳定河水流速度小、回淤量小,且浚挖施工对土层扰动影响较小时,底部宽度可按式(7.2.4)的规定确定,边坡可按表7.2.4的规定确定;

      2)在回淤较大的水域,或河床岩土层不稳定、河水流速度较大时,应根据武挖实测情况确定浚挖成槽尺寸,必要时沉管前应对基槽进行二次清淤;

      3)浚挖缺乏相关试验资料和经验资料时,基槽底部宽度可按表7.2.4的规定进行控制;

    5  基槽浚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超挖时应采用砂或砾石填补;

    6  基槽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管基施工和管道沉放。

7.2.5  沉管管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管道接口的基础,所用材料和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投料位置应准确;

    2  基槽宜设置基础高程标志,整平时可由潜水员或专用刮平装置进行水下粗平和细平;

    3  管基顶面高程和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采用管座、桩基时.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管座、基础桩位置和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7.2.6  组对拼装管道(段)的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面浮运法施工前,组对拼装管道下水浮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岸上的管节组对拼装完成后进行溜放下水作业时,可采用起重吊装、专用发送装置、牵引拖管、滑移滚管等方法下水,对于潮汐河流还可利用潮汐水位差下水;

      2)下水前,管道(段)两端管口应进行封堵:采用堵板封堵时,应在堵板上设置进水管、排气管和阀门;

      3)管道(段)溜放下水、浮运、拖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段)防腐层损伤,局部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4)管道(段)浮运时,浮运所承受浮力不足以使管漂浮时,可在两旁系结刚性浮筒、柔性浮囊或捆绑竹、木材等;管道(段)浮运应适时进行测量定位;

      5)管道(段)采用起重浮吊吊装时,应工正确选择吊点,并进行吊装应力与变形验算;

      6)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段)产生超过允许的轴向扭曲、环向变形、纵向弯曲等现象,并避免外力损伤;

    2  水面浮运至沉放位置时,在沉放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管道(段)沉放定位标志已按规定设置;

      2)基槽浚挖及管基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

      3)管道(段)和工作船缆绳绑扎牢固,船只锚泊稳定;起重设备布置及安装完毕,试运转良好;

      4)灌水设备及排气阀门齐全完好;

      5)采用压重助沉时,压重装置应安装准确、稳固:

      6)潜水员装备完毕,做好下水准备;

    3  水面浮运法施工,管道(段)沉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定位准确,并在沉放中经常校测:

      2)管道(段)充水时同时排气,亢水应缓慢、适量,并应保证排气通畅;

      3)应控制沉放速度,确保管道(段)整体均匀、缓慢下沉;

      4)两端起重设备在吊装时应保持管道(段)水平,并同步沉放于基槽底,管道(段)稳固后,再撤走起重设备;

      5)及时做好管道(段)沉放记录;

    4  采用水面浮运法,分段沉放管道(段),水上连接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连接管段接口的外形尺寸、坡口、组对、焊接检验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2)在浮箱或船上进行接口连接时,应将浮箱或船只锚泊固定,并设置专用的管道(段)扶正、对中装置;

      3)采用浮箱法连接时,浮箱内接口连接的作业空间应满足操作要求,并应防止进水;沿管道轴线方向应设置与管径匹配的弧形管托,且止水严密;浮箱及进水、排水装置安装、运行可靠,并由专人指挥操作;

      4)管道接口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5  采用水面浮运法,分段沉放管道(段),水下连接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段管道水下接口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沉放前连接面及连接件经检香合格;

      2)采用管夹抱箍连接时,管夹下半部分可在管道沉放前.由潜水员固定在接口管座上或安装在先行沉放管段的下部;两分段管道沉放就位后.将管夹上半部分与下半部分对合,并由潜水员进行水下螺栓安装固定;

      3)采用法兰连接时,两分段管道沉放就位后,法兰螺栓应全部穿入。并由潜水员进行水下螺栓安装固定;

      4)管夹与管道外壁、以及法兰表面的止水密封圈应设置正确;

    6  铺管船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送管道(段)的专用铺管船只及其管道(段)接口连接、管道(段)发送、水中托浮、锚泊定位等装置经检查符合要求;应设置专用的管道(段)扶正和对中装置,防止受风浪影响而影响组装拼接;

      2)管道(段)发送前应对基槽断面尺寸、轴线及槽底高程进行测量复核;待发送管与已发送管的接口连接及防腐层施工质量应经检验合格;铺管船应经测量定位;

      3)管道(段)发送时铺管船航行应满足管道轴线控制要求,航行应缓慢乎稳;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管道(段)状况;管道(段)弯曲不应超过管材允许弹性弯曲要求:管道(段)发送平稳,管道(段)及防腐层无变形、损伤现象;

      4)及时做好发送管及接口拼装、管位测量等沉管记录:

    7  底拖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段)底拖牵引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牵引力的大小、管材力学性能等要求确定,且牵引功率不应低于最大牵引力的1.2倍;牵引钢丝绳应按最大牵引力选用,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所有牵引装置、系统应安装正确、稳定安全;

      2)管道(段)底拖牵引前应对基槽断面尺寸、轴线及槽底高程进行测量复核;发送装置、牵引道等设置满足施工要求;牵引钢丝绳位于管沟内,并与管道轴线一致;

      3)管道(段)牵引时应缓慢均匀.牵引力严禁超过最大牵引力和管材力学性能要求,钢丝绳在牵引过程中应避免扭缠;

      4)应跟踪检查牵引设备运行、钢丝绳、管道状况,及时测量管位,发现异常应及时纠正;

      5)及时做好牵引速率、牵引力、管位测量等沉管记录。

    8  管道沉放完成后,应检查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

      1)检查管底与沟底接触的均匀程度和紧密性,管下如有冲刷,应采用砂或砾石铺填;

      2)检查接口连接情况;

      3)测量管道高程和位置。

7.2.7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的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坞结构形式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构筑干坞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坑、围堰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且边坡稳定性应满足于坞放水和抽水的要求;

      2)干坞平面尺寸应满足钢筋混凝土管节制作、主要设备、工程材料堆放和运输的布置需要:干坞深度应保证管节制作后浮运前的安装工作和浮运出坞的要求,并留出富余水深;

      3)干坞地基强度应满足管节制作要求;表面应设置起浮层.保证干坞进水时管节能顺利起浮;坞底表面允许偏差控制:平整度为10mm、相邻板块高差为5mm、高程为±10mm;

    2  钢筋混凝土管节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垫层及管节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2)混凝土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强度和抗渗设计要求;

      3)混凝土体积较大的管节预制,宜采用低水化热配合比;应按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人模浇筑温度、初凝时间、内外温差等;

      4)管节防水处理、施工缝处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和设计要求;

      5)接口尺寸满足水下连接要求:采用水力压接法施工的柔性接口,管端部钢壳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管节抗渗检验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水压试验,亦可在干坞中放水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在管节内检查渗水情况;

    3  预制管节的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管节渗漏检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水浮运;

    4  钢筋混凝土管节(段)两端封墙及压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墙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位置不宜设置在管节(段)接口施工范围内、并便于拆除;

      2)封墙应设置排水阀、进气阀,并根据需要设置人孔;所有预留洞口应设止水装置;

      3)压载装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并便于装拆,布置应对称、配重应一致;

    5  沉管基槽浚挖及管基处理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和第7.2.5条的规定,采用砂石基础时厚度可根据施工经验留出压实虚厚,管节(段)沉放前应再次清除槽底回淤、异物;在基槽断面方向两侧可打两排短桩设置高程导轨,便于控制基础整平施工;

    6  管节(段)在浮起后出坞前,管节(段)四角干舷若有高差、倾斜,可通过分舱压载调整,严禁倾斜出坞;

    7  管节(段)浮运、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并考虑对水下周围环境及水面交通的影响因素,选用管节(段)拖运、系驳、沉放、水下对接方式和配备相关设备;

      2)管节(段)浮运到位后应进行测量定位,工作船只设备等应定位锚泊,并做好下沉前的准备工作;

      3)管节(段)下沉前应设置接口对接控制标志并进行复核测量;下沉时应控制售;节(段)轴向位置、已沉放管节(段)与待沉放管节(段)间的纵向间距,确保接口准确对接;

      4)所有沉放设备、系统经检查运行可靠,管段定位、锚碇系统设置可靠;

      5)沉放应分初步下沉、靠拢下沉和着地下沉阶段,严格按施工方案执行,并应连续测量和及时调整压载;

      6)沉放作业应考虑管节的惯性运行影响,下沉应缓慢  均匀,压载应平稳同步.管节(段)受力应均匀稳定、无变形损伤;

      7)管节(段)下沉应听从指挥;

    8  管节(段)下沉后的水下接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水力压接法施工柔性接口时,其主要施工程序可见图7.2.7,在压接完成前应保证管节(段)轴向位置稳定,并悬浮在管基上;

      2)采用刚性接口钢筋混凝土管施工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等的规定5施工前应根据底板、侧墙、顶板的不同施工要求以及防水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

7.2.8  管节(段)沉放经检查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稳管和回填,防止管道漂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压重、投抛砂石、浇筑水下混凝土或其他锚固方式等进行稳管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水流冲刷较大、易产生紊流、施工中对河床扰动较大等之处,以及沉管拐弯、分段接口连接等部位,沉放完成后应先进行稳管施工;

      2)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伤管道及其防腐层;

      3)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沉管施工,应进行稳管与基础二次处理,以确保管道稳定;

    2  回填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应均匀、并不得损伤管道;水下部位应连续回填至满槽,水上部位应分层回填夯实;

      2)回填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防止水流冲刷、通航和河道疏浚要求;

      3)采用吹填回土时,吹填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取土位置及要求应征得航运管理部门的同意,且不得影响沉管管道;

    3  应及时做好稳管和回填的施工及测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