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8-2008 建标库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穿越水体的管道施工方法,应根据水下管道长度和管径、水体深度、水体流速、水底土质、航运要求、管道使用年限、潮汐和风浪情况等因素确定。

7.1.2  施工前应结合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水文气象资料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工程沿线的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情况和资料,以及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障碍物及其他设施的详细资料。

7.1.3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成槽排出的土石方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的堤岸、管线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

7.1.4  沉管和桥管施工方案应征求相关河道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施工船舶、水上设备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施工时,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7.1.5  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内及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水上、水下控制桩。设置在河道两岸的管道中线控制桩及临时水准点,每侧不应少于2个,且应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

7.1.6  管段吊运时,其吊点、牵引点位置宜设置管段保护装置,起吊缆绳不宜直接捆绑在管壁上。

7.1.7  管节进行陆上组对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环境和组对拼装场地应满足接口连接和防腐层施工要求:

    2  浮运法沉管施工,应选择溜放下管方便的场地;底拖法沉管施工,组对拼装管段的轴线宜与发送时的管段轴线一致;

    3  管节组对拼装时应校核沉管及桥管的长度:分段沉放水下连接的沉管,其每段长度应保证水下接口的纵向间隙符合设计和安装连接要求;分段吊装拼接的桥管。具每段接口拼接位晋应符合设计和吊装要求;

    4  钢管、聚乙烯管、聚丙烯管组对拼装的接口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且钢管接口的焊接方法和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钢管内、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  沉管施工时,管节组对拼装完成后,应对管道(段)进行预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节接口的防腐处理和沉管铺设;

    7  组对拼装后管道(段)预水压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得小于1.0MPa,试验压力达到规定值后保持恒压10min,不得有降压和渗水现象。

7.1.8  沉管施工采用斜管连接时.其斜坡地段的现浇混凝土基础施工,应自下而上进行浇筑,并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

7.1.9  沉管和桥管段与斜管段之间应采用弯管连接。钢制弯头处的加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弯头可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和抗渗性能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7.1.10  与陆上管道连接的弯管。在支墩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弯管进行临时固定,以免发生位移、沉降。

7.1.11  沉管和桥管工程的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宜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相关规定;

    2  超过1km的管道,可不分段进行整体水压试验;

    3  大口径钢筋混凝土沉管,也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

7.1.12  处于通航河道时,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沉管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桥管应按国家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防冲撞的设施或标志,桥管结构底部高程应满足通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