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等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对重点河流和水库、地下水、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重点河流和水库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且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本级水资源调度方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和引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管网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建成的排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绘制管网分布图,分类建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网,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竣工图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域岸线,保证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对水环境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现场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