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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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 经批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
】。 《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推:广节水减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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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或:者避免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属于?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 ,。 :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雨污管网的》排查制定并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计划以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城市更新应》当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污《水截流、调蓄等措】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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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地区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
第十】九条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洗车、旅!游风景点《、乡村旅游点、康】养中心、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收集处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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