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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 ,经批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 《    —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推广节?水减污技《术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或者《避免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属于: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  ?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雨:污管网的排》查,制定并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计划以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城?市更新应《当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污水截流—。、调蓄等措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地区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 第】十九条?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洗车、旅游风景!点、乡村旅游点【、康养中心》。、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收》集处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