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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  经批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   —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推广节水减污!技术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或者避免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属于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雨污管》网的排查制定并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计】划以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城市更新应当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污水截《流、调?蓄等措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地区!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 :第十九条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洗车、旅!游风景点、乡村旅】游点、?康养中心、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收集《处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