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 编制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手册是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二条 手册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手册编制时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确保手册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相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完成手册编制。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采用活页格式,预留手册修改记录空白页和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记录页,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完成的手册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在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报送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合格的,在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时一并生效。

第二节 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相关章节发放给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就手册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知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第三节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使手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以及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确保手册的持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和完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改手册:

    (一)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等的;

    (二)机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基础设施、保障设备等发生变化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内容难以客观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不利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的;

    (四)手册年度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五)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手册单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手册的整体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手册经审查合格后,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手册修改记录页(含修改页)或者审查记录页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手册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修改完成的手册在生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提供一套,并至少保存一套现行完整的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