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53-2014 建标库

9  管道的焊接、焊接检验与试压

9.1  焊接与检验

9.1.1  设计文件应标明输油管道及管道附件母材及焊接材料的规格、型号和焊缝及接头形式。应对焊接方法、焊接检验和验收合格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9.1.2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钢管和管件材料等级、焊接方法和材料等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结果编制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的相关规定。

9.1.3  焊接材料应根据被焊件的工作条件、机械性能、化学成分、接头型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9.1.4  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热强钢焊条》GB/T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17493的有关规定。

    当选用未列入标准的焊接材料时,应经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1.5  焊接接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接焊缝坡口型式和尺寸的设计,应按焊接工艺规程执行;

    2  对接焊缝接头的外观检查、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的有关规定;

    3  两个壁厚不等的管端接头型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或采用长度不小于管子半径的预制过渡短管;过渡短管接头设计宜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9.1.6  焊件的预热应根据材料性能、焊件厚度、焊接条件、气候和使用条件确定。当需要预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焊接两种具有不同预热要求的材料时,应以预热温度要求较高的材料为准;

    2  预热时应使材料受热均匀,在施焊过程中其温降应符合焊接工艺的规定,并应防止预热温度和层间温度过高。

9.1.7  焊缝残余应力的消除应根据结构尺寸、用途、工作条件、材料性能确定。当需要消除焊缝残余应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厚大于32mm的焊缝应消除应力。当焊件为壁厚32mm~38mm碳钢时,且焊缝所用最低预热温度不低于95℃时,可不消除应力;

    2  当焊接接头所连接的两个部分厚度不同而材质相同时,其焊缝残余应力的消除应依据较厚者确定;对于支管与汇管的连接或平焊法兰与钢管的连接,其应力的消除应分别根据汇管或钢管的壁厚确定;

    3  不同材质之间的焊缝,当其中的一种材料要求消除应力时,该焊缝应进行应力消除。

9.1.8  焊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现场环焊缝应采用射线或超声波等方式进行无损检测。在检测之前,应清除渣皮和飞溅物,并达到外观检验合格。

    2  采用手工超声波检测时,应对焊工当天所焊焊缝全部进行检查,并应对其中不少于5%的环焊缝进行全周长射线检测复查,设计可根据工程需要提高射线检测的比例。

    3  采用射线检测时,应对焊工当天所焊焊口不少于15%数量的焊缝全周长进行射线检测,如每天的焊口数量达不到上述抽检比例时,可将不大于500m长度内的管道焊口数作为一个检验段进行抽检。

    4  输油站场内以及通过居民区、工矿企业段管道和连头焊缝应进行100%射线和手工100%超声波检测。穿跨越段管道无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有关规定。

    5  射线检测和手工超声波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的有关规定,合格等级应为Ⅱ级或以上等级。

9.1.9  管道采用全自动焊时,宜采用全自动超声波检测仪对全部焊缝进行检测。全自动超声波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全自动超声波检测技术规范》GB/T50818的有关规定。

9.1.10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焊接与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