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0-2016 建标库

4.2  卸煤、储煤设施

4.2.2  采用铁路方式来煤时,铁路允许的占道卸车时间,以及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不同地区和不同工程的差别较大,因此,应与铁路部门协商后确定调车作业方式和卸车设备的选型。有条件的应尽量设置自备铁路专用线,提高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减少调车次数。

4.2.3  经水路来煤时,由于卸煤受气候、港口等条件影响因素较多,相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此,确定码头卸煤机械的总额定能力时,根据经验一般宜为全厂总需煤量的300%。当不占用航道,且卸船时间充裕时,卸煤机械额定能力和台数的设置可适当调整。

4.2.4  为节省工程初期投资,有效减少运行管理人员,降低生产成本,本条文提出工程设计中的运煤车辆和运输方案宜优先利用社会运力的规定。

4.2.5  为了保证水煤浆产品供应的可靠性,保障原料煤的供应是最基础的条件,因此,水煤浆工程应设置一定容量的储煤设施。

    4  坑口型水煤浆厂设计时,应充分利用矿井及选煤厂储煤设施,并考虑在工作制度不同的条件下,自有储煤容量应能保证制浆原料煤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4.2.6  本条文强调在水煤浆生产中,因原料煤品种多样,确定储存方式和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原料煤的特性,建厂地区的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和环保要求等。

4.2.7  生产过程中制浆原料煤品质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水煤浆产品的性能指标,也涉及制浆工艺和添加剂的调整。设计如果能够充分考虑到煤种、煤质的变化情况,设置可以配煤和分别堆存设施,将有利于根据煤种变化,合理调整工艺流程及添加剂,达到稳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

4.2.10  设置2个及以上的受煤坑有利于系统稳定运行,还可以实施不同品质煤的混配制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