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原料煤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原料煤系统工作制度的制订,应充分考虑来煤条件和工作环境条件,满足制浆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要求,并与制浆工作制度相适应。坑口型水煤浆厂的受卸环节,应与相衔接的矿井、选煤厂的相应系统一致;采用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水路运输方式来煤的用户型水煤浆厂的受卸环节,应与来煤车船能力、卸车时间要求等相适应。考虑到破碎后的煤粒度细,缓冲仓储存量不能太大,储煤到破碎设施及制浆车间工艺环节的工作制度宜为三班工作制,并留有一定的检修维护时间。
4.1.2 本条文修订后,对系统单、双路的划分标准更加明晰。
由于原料煤系统一般采用三班制,单路系统若不能在破碎机等易产生故障的工序处设置完善的备用或旁路,并备足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的相关备件,将不利于系统的长期可靠运行。
4.1.3 原料煤系统宜采用投资较少,维修量较低,连续运行可靠性较高的带式输送机作为系统主运输设备。
4.1.4 对原料煤采取多碎少磨是煤炭加工的通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