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0-2016 建标库

9.4  点火启动、助燃及水煤浆雾化

9.4.1  锅炉点火启动用燃料,应根据锅炉容量、台数、燃料来源及运输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的点火启动可采用轻柴油;当有可燃气供应条件时,锅炉可采用可燃气点火启动;

    2  当重油的油品质量和供应有保障时,220t/h及以上锅炉也可采用重油点火启动和低负荷稳燃;

    3  改、扩建工程设计,可根据原有条件,采用已有的点火启动用燃料。

9.4.2  点火启动及助燃用燃料的系统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单一燃料的系统能力不宜小于1台锅炉最大的点火启动燃料量与另一台最大容量锅炉助燃用燃料量之和;

    2  当点火启动与助燃为两种燃料时,全厂点火启动系统的燃料供给量不宜小于最大1台锅炉的点火启动用燃料量;助燃系统的燃料供给量不宜小于最大1台锅炉的最大助燃用量。

    3  锅炉点火启动燃料供应量应根据锅炉所配点火枪容量、数量以及同时使用的最大燃用量确定。可取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输入热量的20%~30%。

    4  锅炉低负荷稳燃用燃料量应根据水煤浆品质、锅炉不投油(气)最低稳燃负荷水平及锅炉运行方式确定。当需要投入助燃用燃料时,宜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输入热量的5%选取。

    5  系统回输燃料量应根据点火枪喷嘴的设计特点、燃烧安全保护要求和主要参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出力的10%。

    6  全厂点火启动及助燃系统能力应为燃料使用量与最小回输量之和,其裕量宜为10%。

9.4.3  锅炉点火启动及助燃用油可采用公路、铁路或水路运输,就近有油源时,宜采用管道输送。

9.4.4  点火启动及助燃油系统卸油泵,应根据油质特性、输送方式和油罐容量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油泵型式应根据油质黏度、卸油方式及消防要求确定;

    2  卸油泵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最大一台泵停用时,其余泵的总流量应满足在规定的卸油时间内卸完车、船的装载量;

    3  卸油泵的选型应按输送油品预计最大黏度指标选用,扬程裕量宜为30%。

9.4.5  点火启动和助燃油油罐的个数和容量,应根据单台锅炉容量、油种、燃油耗量,以及来油方式和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35t/h级容量的水煤浆锅炉时,全厂应设置1个不小于20m3油罐;

    2  采用65t/h及以上,220t/h以下容量水煤浆锅炉时,全厂宜设置1个~2个50m3~100m3油罐;

    3  采用220t/h~410t/h级容量的水煤浆锅炉时,全厂宜设置2个200m3~500m3油罐;

    4  采用670t/h及以上容量的水煤浆锅炉时,全厂油罐的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设计规范》GB50660的相关规定执行。

9.4.6  点火启动油系统供油泵型式、出力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油泵型式应根据油质和供油参数要求确定,宜选用离心泵或螺杆泵;

    2  130t/h及以下锅炉,供油泵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的一台锅炉在100%负荷时所需燃料的20%~30%选择;

    3  220t/h及以上锅炉,供油泵宜为3台,其中2台泵应分别满足锅炉在100%负荷时所需燃料量,1台泵应满足锅炉在30%负荷时所需燃料量,或3台泵应分别满足锅炉在50%负荷时所需燃料量;当其中最大一台泵停用时,其余油泵的总流量不应小于全厂燃油系统耗油量及回油量之和的110%;

    4  供油泵的流量裕量不宜小于10%;扬程裕量不宜小于5%;扬程计算中的燃油管道系统总阻力(不含油枪雾化油压及高差)裕量不宜小于30%。

9.4.7  输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供油泵房内应设置通风、起吊设施和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

9.4.8  锅炉房的供油、回油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同一油种时,至锅炉房的点火启动及助燃油宜采用1条供油管。当锅炉台数较多,且从油库存区向锅炉房直接供油时,也可采用2条供油管;

    2  点火启动和助燃为不同油种时宜各设置1条回油管;

    3  锅炉房油系统宜采用单环管;

    4  每台锅炉的供油和回油管道上应装设油量计量装置,供油总管上可装设油量计量装置;

    5  锅炉供油管道应装设快速切断阀,并应装设供检修或试验用的旁路阀。回油管道上,宜装设快速切断阀,也可装设止回阀。

9.4.9  对黏度大、易凝结的燃油,其卸油、储油及供油系统应有加热、吹扫设施。燃油管道可设置蒸汽伴热管、蒸汽或压缩空气吹扫管。蒸汽吹扫系统应有防止燃油倒灌的措施。

9.4.10  燃油系统中应设污油、污水收集及有关的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9.4.11  油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相关规定。燃油罐和油管道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关于防爆、防火、防静电和防雷击的规定。

9.4.12  水煤浆雾化系统应单独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雾化介质选择应根据锅炉容量、台数和运行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单台容量在35t/h及以上锅炉,宜采用蒸汽雾化;35t/h以下锅炉,可采用蒸汽或者压缩空气雾化;

    3  雾化介质的压力、温度指标应与所选择的喷嘴相匹配;

    4  雾化介质的炉前管道宜与水煤浆管道并列布置,且宜采取隔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