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0-2016 建标库

9.3  燃烧系统设备

9.3.1  220t/h以下锅炉的送风机、引风机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送风机、引风机台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容量为130t/h以下时,每台锅炉应设送风机和引风机各1台;

        2)锅炉容量为130t/h及以上、220t/h以下时,每台锅炉应设1台送风机,宜设2台引风机。

    2  送风机、引风机的风量和压头裕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5%;压头裕量不宜小于计算压头的10%;

        2)引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计算风量的5%~10%;压头裕量宜为计算压头的10%~20%,并应验算在单台引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3  送风机、引风机宜选择高效离心式风机,条件具备时宜选用调速风机。

9.3.2  220t/h及以上锅炉的送风机、引风机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送风机台数、风量和压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锅炉宜设置2台送风机,并可不设备用;

        2)送风机的风量应按锅炉燃用水煤浆的技术参数,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需要的空气量以及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送风侧的净漏风量计算。送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5%~10%,送风机的压头裕量宜为10%~20%;

        3)当每台锅炉设2台送风机时,应验算风机裕量,使在单台送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2  引风机台数、风量和压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锅炉宜设置2台引风机,并可不设备用。当负荷工况变化较大,燃料结构复杂时,引风机台数可多于2台;

        2)引风机风量应按锅炉燃用水煤浆和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烟气量,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烟气侧漏风量以及锅炉烟气系统漏风量之和计算;引风机的风量裕量不应低于10%,引风机的压头裕量不应低于20%;

        3)当每台锅炉装有2台引风机时,应验算风机裕量,并应在单台引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3  锅炉送风机、引风机宜采用调速型高效离心式风机。

9.3.3  水煤浆锅炉宜采用低氮燃烧装置。

9.3.4  原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改造为水煤浆锅炉时,锅炉本体及燃烧系统设备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方式应根据原有锅炉结构型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条件具备时,宜采用四角切圆燃烧方式;

    2  燃烧器和浆枪应采用适合水煤浆低氮燃烧的专用设备;

    3  锅炉炉膛水冷壁的改造必须与水煤浆燃烧器、锅炉除渣方式以及现场情况相结合,同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看火孔、吹灰孔、打焦孔、测量孔等;

    4  过热器应根据锅炉本体在燃用水煤浆时热力计算的核定结果,并应与原锅炉热力计算结果进行比较,结合原有锅炉运行时实际减温水的投入量,确定是否对过热器进行改造;

    5  对原有省煤器,应计入脱硝系统对烟气温度的要求,且应采取防磨措施;

    6  空气预热器及其连箱位置和受热面积,应根据燃用水煤浆的热力计算结果和助燃热风的温度要求进行合理调整,并应采取防磨和低温防腐措施;

    7  锅炉本体烟道为适应脱硝系统工艺,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8  在锅炉易积灰的部位,应装设吹灰装置;

    9  锅炉底部,应加装除渣设备;锅炉后部应加装除尘装置;

    10  锅炉本体平台扶梯改造应预留浆枪运行操作和检修的位置。

9.3.5  锅炉烟尘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并应满足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除尘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锅炉设置的除尘器,670t/h及以上锅炉不宜少于2组;410t/h及以下锅炉可只设1组;

    2  在除尘器前后烟道上,应设置采样孔及采样操作平台,采样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的有关规定。

9.3.6  除灰系统应根据灰量、灰的特性、输送距离、除尘器形式及综合利用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系统出力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设计煤种排灰量的150%。灰库的总贮灰量不应低于系统24h的排灰量。

9.3.7  锅炉燃用水煤浆宜采用机械除渣系统,其最大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设计煤种排渣量的250%。贮渣设施的有效容积不应低于系统24h的排渣量。条件允许时,宜设置贮渣仓和自动装车设施。

9.3.8  烟囱型式、高度和烟气出口直径,应根据接入同一座烟囱的锅炉台数确定。接入同一座烟囱的锅炉台数宜为2台~4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