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 水煤浆供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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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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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新建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按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规划【。容量:、来浆方式及气象】条件等因素》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改扩建的【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并与已有工程相协调!。
8.】1.2 》因改建新增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原】有供应?系统相协调
【
8.1【.3: 当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包【括水煤浆生产系【统并在同一工业场】地时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水《。煤浆生产系》统有机结合统筹规】划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