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可靠性评定
9.2.1、9.2.2 本节提出对既有铁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评定的建议。第9.2.1条第1款中的“规定的年限”不仅限于设计使用年限,铁路行业规定大修周期,当使用5年~10年就要进行检测鉴定,重新备案。出现第4款和第6款的情况,当争议的焦点是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时,可以先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再进行可靠性评定。
把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抗灾害能力等评定内容分开可以避免概念的混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问题,同时便于运维管理部门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对既有铁路工程结构进行可靠性评定时,可以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提出进行某项性能的评定,也可以进行全部性能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