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5 抗灾害能力评定
D.5.1 本条提出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抗灾害能力评定的项目。
D.5.2 若对于部分灾害如地震作用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既有结构抗灾害的能力要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评定。
D.5.3 对于不能准确确定作用或作用效应的灾害,需评价减小灾害作用及作用效应的措施及减少灾害影响范围和破坏范围等措施。
减小偶然作用及作用效应的措施包括防爆与泄爆措施、防撞击和抗撞击措施、控制可燃物质的措施与消防设施等。
减小偶然作用影响范围的措施包括结构变形缝设置和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措施等。
D.5.4 当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不能规避时,既有结构应有灾害的预警措施和人员疏散措施。
D.5.5~D.5.8 规定了铁路工程结构中的桥涵、隧道、路基和轨道抗灾害能力评定具体内容和方向,方便工程师理解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