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4 耐久性评定
D.4.1 结构的耐久年限为结构在环境作用下出现相应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或标志的年限,判定耐久年限是否大于评估使用年限是结构耐久性评定的目的。
D.4.2 本条提出确定与耐久性有关的极限状态限值或标志的原则,耐久性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范畴。达到与耐久性有关的极限状态标志或限值表明需对结构或构件采取修复措施。
D.4.3 环境是造成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外界因素,材料性能体现其抵抗环境作用的能力,将环境作用效应和材料性能相同的构件作为一个批次进行评定,有利于运营单位采取合理的修复措施。
D.4.4 本条提出构件耐久年限的评定方法。
D.4.5 对于耐久年限小于评估使用年限的构件,应提出相应的维护处理建议,建议措施应实现材料劣化速率的降低,耐久使用年限的延长等。
D.4.6~D.4.9 规定了既有铁路工程结构中的桥涵、隧道、路基和轨道耐久性评定的具体内容和方向,方便工程师理解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