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