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