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