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5 抗灾害能力评定
D.5.1 既有结构的抗灾害能力宜从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具体结构在结构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连接和构造、承载力、防灾减灾和防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D.5.2 地震、台风、雨雪和水灾等自然灾害的作用可以确定时,宜通过结构安全性校核评定其抗灾害能力。
D.5.3 发生在结构局部的撞击、火灾等偶然作用,宜通过评价减小其偶然作用及作用效应的措施、结构不发生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和减小偶然作用影响范围的措施等,评定其抗灾害能力。
D.5.4 铁路工程结构不可抗御的灾害,应评价其预警措施和疏散措施等。
D.5.5 铁路桥涵的抗灾害能力评定可包括抗风性能评定、抗震性能评定、抗撞击能力评定、抗洪能力评定、抗泥石流能力评定、抗火灾能力评定、抗雷击能力评定、抗危岩落石能力评定等。
D.5.6 铁路隧道的抗灾害能力评定可包括衬砌、洞门、隧道支挡结构的抗震性能评定,抗火灾能力评定,洞门、隧道支挡结构抗危岩落石能力评定等。
D.5.7 铁路路基的抗灾害能力评定可包括路基及支挡结构的抗震性能评定、抗洪能力评定、抗泥石流能力评定、抗滑坡能力评定、抗雪害能力评定和抗风沙能力评定、抗危岩落石能力评定等。
D.5.8 铁路轨道的抗灾害能力评定可包括有砟轨道、无砟轨道等结构的抗撞击能力评定、抗震性能评定和抗雪害能力评定等,并应对轨道监测预警措施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