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 适用性评定
D.3.1 铁路工程结构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对影响结构正常使用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适用性问题,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确定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
1 已出现明显的适用性问题,但结构或构件尚未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
2 相关标准提出的质量控制指标不能准确反映结构适用性状况。
D.3.2 已经存在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的结构或构件,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实施。
D.3.3 未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的结构或构件,宜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的适用性,并遵守下列原则:
1 评定时可采用现行结构设计标准提供的计算模型,模型中的指标和参数应进行符合结构实际情况的调整;
2 在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荷载检验或现场试验的评定方法;
3 适用性评定为不满足要求的结构或构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D.3.4 铁路桥涵的适用性评定可包括桥梁刚度评定,下部结构及上部结构变形评定,裂缝开展宽度评定等。
D.3.5 铁路隧道的适用性评定可包括衬砌、洞门结构及隧道底部变形评定,裂缝开展宽度评定等。
D.3.6 铁路路基的适用性评定可包括地基变形评定,路基本体变形评定,高速铁路上支挡结构变形评定等。
D.3.7 铁路轨道的适用性评定可包括轨道结构静态和动态几何形位变形评定,无砟轨道混凝土结构裂缝开展宽度评定,列车运行时车体振动加速度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