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 安全性评定
D.2.1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安全性评定,应包括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承载力三个评定项目。
D.2.2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
D.2.3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连接和与安全性相关的构造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
D.2.4 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的评定结果满足本标准D.2.2和D.2.3条要求时,其承载力可根据结构的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1 基于结构良好状态的评定方法;
2 基于分项系数或安全系数的评定方法;
3 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抗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4 基于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
5 其他适用的评定方法。
D.2.5 结构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时,宜采用基于结构良好状态的评定方法,此时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结构,可评定其承载力符合规定。
1 结构未出现明显影响结构正常使用的变形、沉降、裂缝、位移、振动等适用性问题;
2 在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D.2.6 采用基于分项系数或安全系数的方法评定时,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结构,可评定其承载力符合规定。
1 构件的承载力应按现行结构设计标准提供的结构计算模型确定。评定时模型采用的指标或参数可按下列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构件材料强度的取值,宜以实测数据为依据,按现行结构检测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2)计算模型的几何参数,可按构件的实际尺寸确定;
3)在计算分析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不利影响;
4)经过验证后,在计算模型中可增补对构件承载力有利因素的实际作用。
2 作用和作用效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或铁路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评定时可进行下列参数或分析方法的调整:
1)永久作用应以现场实测数据为依据,按现行铁路工程结构相关规定的方法确定;
2)部分可变作用可根据评估使用年限情况采用荷载调整系数;
3)在计算作用效应时,应考虑尺寸偏差和安装偏差等的不利影响;
4)应按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作用组合确定作用效应。
3 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到的构件承载力不小于作用效应或安全系数不小于有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
D.2.7 构件的实际承载力及其变异系数确定时,可采用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抗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此时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一批构件,可评定其承载力符合要求。
1 作用效应的计算,符合本标准D.2.6的规定;
2 根据结构构件承载力的实际变异情况调整抗力分项系数;
3 按上述原则计算得到的承载力不小于作用效应。
D.2.8 具备相应条件的结构或构件,可采用基于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此时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结构或构件,可评定其承载力符合规定。
1 检验荷载的形式应与结构承受主要作用的情况基本一致,检验荷载不应使结构或构件出现不可逆的变形或损伤;
2 荷载检验及相应的计算分析结果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2.9 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评定不符合要求时,应提出采取加固措施的建议,必要时,也可提出对其限制使用的要求。
D.2.10 铁路桥涵的安全性评定可包括桥梁荷载评定,下部结构、上部结构各构件之间连接和结构构造的承载力评定等。
D.2.11 铁路隧道的安全性评定可包括衬砌、洞门、隧道支挡结构荷载评定,隧道围岩及衬砌结构、隧底处理和加固防护措施,衬砌、洞门、隧道支挡结构及各构件之间连接和结构构造的承载力评定等。
D.2.12 铁路路基的安全性评定可包括路基结构上的荷载评定,路基及支挡结构、地基处理和加固防护措施的承载力评定等。
D.2.13 铁路轨道的安全性评定可包括钢轨、轨枕和道床上的荷载评定,轨道主体结构(轨枕、道床、底座板、轨道板等)承载力评定,脱轨系数和轮重减载率评定,轨道主体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和结构构造的承载力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