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D.1 一般规定
D.1.1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在保证结构性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既有结构的处置工作量。
D.1.2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安全性评定、适用性评定和耐久性评定,必要时尚应进行抗灾害能力评定。
D.1.3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按照本标准给出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没有按极限状态法设计的结构可直接通过可靠指标进行评定。既有结构设计时采用的其他原则,宜作为指导性的参考资料。
D.1.4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评定采用的基本变量应按下列要求取值:
1 结构几何尺寸: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未发生尺寸改变或出现尺寸偏差的迹象,则分析时应采用原设计确定的名义尺寸;但这些尺寸须经足够范围的检测加以验证;
2 荷载作用:应引入与实际情况相应的荷载作用;
3 材料性能:应按结构实际情况考虑。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材料有严重退化或原设计、施工有偏差,则取用原设计的特征值。必要时应进行破损或非破损检测,并采用统计方法确定:
4 计算模型:除非对结构性能另有说明,模型不定性应按原设计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模型参数、系数和设计假定可根据对既有结构的实测结果来建立。
D.1.5 既有铁路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明确评定的对象、内容和目的;
2 通过调查、检测获得与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及结构实际性能或状况的相关信息,并作出以下方面的结论或推论:
1)试验荷载下被试构件的承载力;
2)其他同类构件的承载力;
3)其他荷载条件下的承载力;
4)结构体系的性能。
3 实际结构的可靠性应按下列方法进行估计:
1)修正各变量的概率分布和设计参数,直接比较作用效应与限值(如裂缝宽度、位移);
2)估算可靠指标或失效概率,与预期值比较。
4 提出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