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1 铁路工程结构或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或构件(包括基础等)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Sd——结构作用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抗力设计值。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Sd,dst——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Sd,stb——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8.3.2 铁路工程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表8.3.2采用。
表8.3.2 铁路工程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8.3.3 铁路工程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作用组合可采用基本组合、偶然组合和地震组合。
8.3.4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可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作用效应设计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式中:γsd——计算模型不定性系数,可取1.0;
γGi——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Gki——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γQ1——主导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Qk1——主导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γQj——第j个其他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γL1、γLj——第1个和第j个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对设计使用年限与设计基准期相同的结构,可取1.0;
ψcj——第j个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
Qkj——第j个其他可变作用(荷载)的标准值。
2 作用效应与作用可用线性关系表达时,作用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SGki——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
SQk1——主导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
SQkj——第j个其他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
8.3.5 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作用效应设计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Ad——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ψf1——主导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
ψq1、ψqj——主导可变作用和其他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2 作用效应与作用可用线性关系表达时,作用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8.3.6 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作用效应设计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宜根据重现期为475年的地震作用确定,其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效应设计值宜按下式确定:
式中:γⅠ——地震作用重要性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的规定;
AEk——根据重现期为475年的地震作用(基本烈度)确定的地震作用的标准值。
2)作用与作用效应可用线性关系表达时,作用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2 地震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也可根据重现期大于或小于475年的地震作用确定,并应符合有关抗震设计标准的规定。
3 当采用减隔震设计时,应考虑减隔震装置对作用效应的影响。
8.3.7 设计中应采用不同的分项系数来考虑永久作用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当永久作用对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起有利情况时,永久作用分项系数γG的取值不应大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