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地下水水质评价
10.0.1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卫生条件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对与开采的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他含水层,以及能影响该层水质的地表水均应进行综合评价。
10.0.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执行。在有地方病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水质特殊要求进行。
10.0.3 生产用水的水质评价,应按生产或设计提出的水质要求和现行的有关生产用水标准进行评价。
10.0.4 地下水质变化复杂的地区,应分区、分层进行评价。
10.0.5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在查明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对与污染源有关的有害成分进行评价,并提出改善水质和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建议和措施。
10.0.6 评价地下水水质时,应预测地下水开采后水质可能发生的变化,并提出卫生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