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
9.4.1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2 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不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
3 水质、水温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
4 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9.4.2 当能够确定勘察区地下水在开采条件下的各项均衡要素时,宜采用水均衡法计算和确定允许开采量。
9.4.3 在地下水的补给以地下水径流为主,含水层的厚度不大、储存量很少且下游又允许疏干的情况下,可采用地下水断面径流量法确定允许开采量,其值不宜大于最小的地下水径流量。
9.4.4 水源地具有长期开采的动态资料,证明地下水有充足的补给,且能形成较稳定的水位下降漏斗时,可根据总出水量与区域漏斗中心处的水位下降的相关关系,计算单位下降系数,并应结合相应的补给量确定扩大开采时的允许开采量。
9.4.5 含水层埋藏较浅,开采期间地表水能充分补给时,可根据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布局,采用有关岸边渗入公式确定允许开采量。
9.4.6 需水量不大,且地下水有充足补给时,可只计算取水构筑物的总出水量作为允许开采量。
9.4.7 当地下水属周期性补给,且有足够的储存量,采用枯水期疏干储存量的方法计算允许开采量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够取得的部分储存量,应满足枯水期的连续开采,且抽水孔中动水位的下降不超过设计要求。
2 应保证被疏干的部分储存量能在补给期间得到补偿。
9.4.8 利用泉作为供水水源时,根据泉的动态观测资料,结合地区的水文、气象资料,评价泉的允许开采量时,宜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水量显著小于泉的枯水流量时,可根据泉的调查和枯水期的实测资料直接进行评价。
2 需水量接近泉的枯水流量时,可根据泉流量的动态曲线和流量频率曲线进行评价,也可建立泉流量的消耗方程式进行评价。
3 需水量大于泉的枯水流量时,如有条件,宜在枯水期进行降低水位的试验,确定有无扩大泉水流量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
9.4.9 利用暗河作为供水水源时,可根据枯水期暗河出口处的实测流量评价允许开采量。如有长期观测资料,也可结合地区的水文、气象资料,根据暗河的流量频率曲线进行评价。
9.4.10 在暗河分布地区,某个地段的允许开采量可采用地下径流模数法概略评价,也可选择合适的断面,通过天然落水洞、竖井或抽水孔进行抽水,计算过水断面上的总径流量进行评价。
9.4.11 勘察区与某一开采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基本相似,且开采区已具有多年的实际开采资料时,根据两地区的典型比拟指标,可采用比拟法评价勘察区的允许开采量。
9.4.12 布置群井开采地下水时,允许开采量可根据群孔抽水试验的总出水能力和开采条件下的相应补给量,并结合设计要求的动水位,反复试算和调整后确定。
9.4.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补给条件难以查明时,可采用开采性抽水试验的实测资料直接(或适当推算)确定允许开采量。
注:当实测的总出水量大于或等于需水量,动水位能较快达到稳定且不超过设计要求,停抽后动水位又能较快恢复时,抽水试验的时间不宜太长,否则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要求。
9.4.14 当采用数值法计算允许开采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文地质条件的概化。
1)宜以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作为计算区。
2)按含水层的岩性结构、水力性质、导水特征等,可分区概化为:潜水或承压水,均质或非均质,各向同性或各向异性,单层、双层或多层。
3)地下水流状态,可根据其特征分别概化为稳定流或非稳定流,一维流、二维平面流或剖面流,准三维流或三维流。
4)计算区边界可概化为给定地下水水位(水头)的一类边界,或给定侧向径流量的二类边界;或给定地下水侧向流量与水位关系的三类边界。
2 数值模型的建立。
1)计算区网格剖分的疏密,应与相应勘察阶段的资料相适合,布局合理。
2)按含水层特征分区,给出水文地质参数的初始估算值。如需在模型识别过程中调整分区,应与其水文地质特征相符合。
3)宜采用拟合一校正方法反求水文地质参数,识别和检验数值模型;数值模型的识别和检验,必须利用相互独立的不同时段的资料分别进行。
4)利用非稳定流试验资料识别模型,应使地下水位的实际观测值与模拟计算值的变化曲线h~t趋势一致,并采用使得水位拟合均方差等目标函数达到最小,作为判断标准。
5)利用稳定流试验资料识别模型,模拟的流场应与实测流场的形态一致,且地下水流向应相同。
3 地下水预报。
1)对计算区的大气降水和河川径流进行水文分析,评价平、枯、丰不同年份的降水量和径流量,作为地下水预报的基础。
2)根据预测分时段给出预报的外部条件,包括预报期间的边界的流量、水位、垂向交换的水量等。必要时,可建立相应的统计模型或计算区外围的区域大模型进行计算。
3)对给定的方案或各种可行的开采方案进行预报,应论证其是否满足给定的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约束条件。
4)预报成果的精度,可采用地下水预报模型进行地下水均衡计算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定。
9.4.15 在确定允许开采量的过程中,如需计算各抽水孔内或邻近孔内的水位下降值时,应考虑由于三维流、紊流、孔损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水位附加下降值。
9.4.16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可划分为A、B、C、D四级,各级的精度宜按下列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1 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
2 动态观测时间的长短。
3 计算所引用的原始数据和参数的精度。
4 计算方法和公式的合理性。
5 补给的保证程度。
9.4.17 推断的(D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含水层(带)的空间分布及水文地质特征。
2 初步圈定可能富水的地段。
3 根据单孔抽水试验确定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
4 概略评价地下水资源,估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
9.4.18 控制的(C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查明含水层(带)的空间分布及水文地质特征。
2 初步掌握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其动态变化规律。
3 根据带观测孔的单孔抽水试验或枯水期的地下水动态资料确定有代表性的水文地质参数。
4 结合开采方案初步计算允许开采量,提出合理的采用值。
5 初步论证补给量,提出拟建水源地的可靠性评价。
9.4.19 探明的(B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拟建水源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与供水有关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提出开采地下水必需的有关含水层资料和数据。
2 根据一个水文年以上的地下水动态资料和群孔抽水试验或开采性抽水试验,验证水文地质计算参数,掌握含水层的补给条件及供水能力。
3 结合具体的开采方案建立和完善数值模型,计算和评价补给量,确定允许开采量。
4 预测开采条件下的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可能发生的变化。
5 提出不使地下水水量减少和水质变差的保护措施。
注:直接利用泉水天然流量作为允许开采量时,应具有20年以上泉流量系列观测资料。
9.4.20 验证的(A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为解决开采水源地具体课题所进行的专门研究和试验成果。
2 根据开采的动态资料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数值模型,并逐步建立地下水管理模型。
3 掌握3年以上水源地连续的开采动态资料,并对地下水允许开采量进行系统的多年的均衡计算和评价。
4 提出水源地改造、扩建及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