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地下水资源保护
11.0.1 勘察期间应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及时开展与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
11.0.2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地区,在没有采取专门措施时,不应再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
1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趋平衡,且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已不能增加。
2 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
3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产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
11.0.3 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掌握已有水源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
2 协调新建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水位。
3 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
11.0.4 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根据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应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进一步计算和评价,对水位、水质的变化和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的发生作出预测。必要时,应提出调整开采方案或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
11.0.5 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地应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
2 进行污染调查,了解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发生的变化。
3 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防止劣质水的入侵。
4 对开采井及观测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垂直方向上不同含水层中水质优劣不同的地下水直接发生联系。
5 水质分析除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
11.0.6 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应根据上部土体的压缩性和各层地下水的区城水位下降值,评价有无引起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在已产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建立地下水观测网,设置测定地面沉降值的分层标和基岩标进行监测,并采取调整开采方案的措施进行控制。
11.0.7 在开采地下水的地区,为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应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