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给排水与消防
10.2.1 本条规定了为制气工艺配套的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利用水源水直接供给,可充分利用水源水余压,以节能。
2 本款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有关条文及工程实践确定。
3 制气工艺的低水温用户,其出水一般小于23℃,为节约地下水资源,应将其作为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或生产工艺用水而再次利用。
10.2.3 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有关条文及工程实践确定。当有两路不同水源时,可根据水源供水能力,适当降低贮水池的容量。
10.2.4 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其中第3款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有关规定;第4款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6]4号)《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列举的对环境风险削减措施中设置消防水收集系统的要求编制本款。事故水池容积取油库区最大一处火灾用水量的1.1倍和初期雨水量的较大值进行设计。
10.2.5 生产净废水一般指含溶解性固体浓度高的净循环水排污水,其他污染物浓度较低,也可以送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做工艺稀释水。
10.2.6 根据工程实践,初期雨水池容积可控制在1000m3左右为宜,为保证酚氰废水处理站不受初期雨水或消防事故水的冲击,在选择提升水泵时,其流量按48h~72h抽空收集池为宜。
10.2.11 本条对调节池总有效容积的规定是为了系统的稳定操作,其有效容积也可以做到存放24h~48h的蒸氨废水量,规模小的制气厂,此参数取上限为宜。
10.2.12 本条是依据我国众多焦化行业酚氰废水站运行的稳定程度及达标情况而编制的。其中第8款关于曝气方式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存在季节或昼夜温差,如果采用机械表面曝气装置,就要考虑低温时段的温度补偿,从而增加不必要的能耗。
10.2.14 处理后的达标废水回用主要有两个受体,一个是直接用于熄焦;另一个就是经过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于净循环水系统。
10.2.15 机械脱水后的泥饼如果不采用专门污泥添加装置均匀掺入炼焦煤中,会增加部分焦炭灰分,影响焦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