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10.2  给排水与消防

10.2.1  人工制气厂站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宜利用水源水直接供给;

    2  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管网进行供水;水源水质不能满足生活用水标准的,生活给水管网与生产消防给水管网应单独设立;生活给水管网可按枝状管网布置,生产消防给水管网应按环状管网布置;

    3  当采用地下水供给低水温用户,其出水应作为再次利用水源。

10.2.2  给水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10.2.3  人工制气厂站宜设生产事故贮水池,且应与厂区消防贮水池合并考虑。生产事故贮水量不应小于8h生产用水量。当水源水能连续补水时,应减去期间补充的水量。

10.2.4  消防给水及灭火器配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但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的建(构)筑物可采用枝状管网;

    2  人工制气厂站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3  人工制气厂站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一个焦转运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人工制气厂站应设置消防水收集池,利用化工装置区域内酚氰废水排水系统收集消防水,消防水收集池容积应按油库区最大一处火灾消防水量的1.1倍计;

    5  室内、室外消防水用量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2.5  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生产净废水可排入雨排水系统。

10.2.6  化工装置的初期雨水应利用化工装置区域内酚氰废水排水系统收集后送酚氰废水处理站。

10.2.7  酚氰废水治理宜采用“物化+生化”的联合处理工艺。生化处理的主体工艺宜采用前置反硝化生物脱氮工艺。

10.2.8  酚氰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的有关规定。

10.2.9  酚氰废水处理的核心设施,应设置为不少于2个独立的并列系统,各系统构筑物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系统内构筑物间宜设超越管渠。

10.2.10  酚氰废水处理宜由生化的预处理、生化处理、生化后处理或深度处理、污泥处理、仪表监控及分析化验等系统组成。

10.2.11  酚氰废水处理的预处理系统应设除油、事故调节或均和调节等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酚氰废水宜先经过除油处理,再进入事故调节池;

    2  调节池总有效容积应能贮存16h以上的蒸氨废水量;

    3  调节池应在低液位操作,其正常工作液位宜为有效水深的1/3。

10.2.12  生化处理宜采用生物水解酸化+前置反硝化的双膜法内循环生物脱氮工艺(A/A/O法),也可采用前置反硝化的膜法内循环生物脱氮工艺(A/O法)。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原水量计的厌氧池总水力停流时间不宜小于8h;

    2  以生化设计水量计的缺氧池总水力停流时间宜为16h~24h;

    3  厌氧池内最高温度不宜超过35℃;

    4  缺氧池内运行温度宜为25℃~30℃;

    5  厌氧池、缺氧池生物膜填料高度宜占池内有效水深的1/2~1/3;

    6  以生化设计水量计的好氧池总水力停流时间宜为36h~45h;当好氧池以两个串联的方式运行时,第一个好氧池的水力停流时间宜为24h~30h,第二个好氧池的水力停流时间宜为12h~15h;

    7  好氧池内运行温度宜为25℃~30℃;

    8  好氧池宜采用鼓风曝气,不宜采用机械表面曝气等方式。

10.2.13  生化后处理工艺应包括混合反应、沉淀分离、过滤及其配套的给排水工艺设施。

10.2.14  对于处理后水有高标准回用要求的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宜采用高级氧化、膜分离等深度处理技术。

10.2.15  酚氰废水的污泥处理应由污泥重力浓缩脱水、污泥化学浓缩脱水及污泥机械脱水等组成,机械脱水后的泥饼应送煤场,经专门污泥添加装置均匀掺入炼焦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