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8.1  一般规定

8.1.1  厂址选择应协同调查建厂条件,并全面论证厂址对当地社会、环境、经济的影响,进行多方案比较综合确定。

8.1.2  厂址宜利用荒地和劣地。

8.1.3  厂区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的干馏制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的有关规定;

    2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8.1.4  厂区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宜按类别联合集中布置;

    2  辅助设施宜靠近服务对象布置,或单独成区布置;

    3  应按生产顺序合理划分功能区及确定通道宽度,各功能区的外形宜规整,厂区内干道宜平直、贯通和协调分布;

    4  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凑合理,外部应与相邻功能区相协调,各功能区之间应使物流便捷合理;

    5  皮带机通廊应短捷顺畅,减少转运次数,且不宜穿越净化区及其他主要生产装置区;

    6  铁路线路及其装卸、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线路在厂区内形成三角地带;

    7  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宜进行平面与空间的组合,合并布置,且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及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的地段;

    8  改扩建项目应充分结合现有布局及生产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8.1.5  厂区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重要装置、设备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地段,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8.1.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1.7  散发粉尘的装置及堆场宜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有洁净要求的厂房,并宜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1.8  循环水及冷却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户,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开阔地段。

8.1.9  总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进出线方便的独立地段,并宜靠近负荷中心且环境相对清洁处布置。

8.1.10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锅炉房应靠近高压蒸气用户,并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厂区边缘布置;

    2  燃油、燃气锅炉房宜靠近用户集中处布置。

8.1.11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宜靠近主要用户且空气洁净的地段,不应靠近对噪声、振动有防护要求的场所。

8.1.12  工厂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周边区域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1.13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要求,且物流顺畅,人货分流,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8.1.14  竖向布置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运输的要求,且土石方工程量宜小,填方、挖方量宜趋于平衡,并结合场地地质情况,减少竖向布置造成的地基处理费用。

8.1.15  厂区布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