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8.1 一般规定
8.1.1 厂址选择应协同调查建厂条件,并全面论证厂址对当地社会、环境、经济的影响,进行多方案比较综合确定。
8.1.2 厂址宜利用荒地和劣地。
8.1.3 厂区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的干馏制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的有关规定;
2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8.1.4 厂区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宜按类别联合集中布置;
2 辅助设施宜靠近服务对象布置,或单独成区布置;
3 应按生产顺序合理划分功能区及确定通道宽度,各功能区的外形宜规整,厂区内干道宜平直、贯通和协调分布;
4 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凑合理,外部应与相邻功能区相协调,各功能区之间应使物流便捷合理;
5 皮带机通廊应短捷顺畅,减少转运次数,且不宜穿越净化区及其他主要生产装置区;
6 铁路线路及其装卸、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线路在厂区内形成三角地带;
7 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宜进行平面与空间的组合,合并布置,且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及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的地段;
8 改扩建项目应充分结合现有布局及生产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8.1.5 厂区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重要装置、设备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地段,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8.1.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1.7 散发粉尘的装置及堆场宜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有洁净要求的厂房,并宜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1.8 循环水及冷却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户,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开阔地段。
8.1.9 总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进出线方便的独立地段,并宜靠近负荷中心且环境相对清洁处布置。
8.1.10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锅炉房应靠近高压蒸气用户,并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厂区边缘布置;
2 燃油、燃气锅炉房宜靠近用户集中处布置。
8.1.11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宜靠近主要用户且空气洁净的地段, 不应靠近对噪声、振动有防护要求的场所。
8.1.12 工厂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周边区域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1.13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要求,且物流顺畅,人货分流,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8.1.14 竖向布置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运输的要求,且土石方工程量宜小,填方、挖方量宜趋于平衡,并结合场地地质情况,减少竖向布置造成的地基处理费用。
8.1.15 厂区布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