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8.2  厂址选择

8.2.1  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基地、产品销售地点及配套协作条件好的地区,采用长输管线外送产品的工厂应接近现有或规划的输气门站。

8.2.2  厂址应具有便捷、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便利。

8.2.3  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并应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8.2.4  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8.2.5  厂址应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防洪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8.2.6  位于山坡或山脚处的厂址,宜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截洪、排洪等防护措施。

8.2.7  厂址应有建厂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较为规整的外围轮廓,满足人工制气站的总平面布置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留有发展余地。

8.2.8  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厂区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8.2.9  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建设工程的需要,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2.10  下列地段或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地震断层及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3  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5  水库下游,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大型尾矿库的坝下方;

    7  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饱和黄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8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9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

    10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和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11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12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3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