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5.2  压力气化制气

5.2.1  碎煤加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入炉煤的粒度宜为6mm~50mm;

    2  灰分(干基)宜小于35%;

    3  热稳定性(TS+6)易大于60%;

    4  黏结性(自由膨胀序数)宜小于7;

    5  灰熔点(ST)不宜小于1250℃;

    6  水分不宜大于40%。

5.2.2  碎煤加压气化炉宜选择压力高、大直径的炉型,工作压力可选择2.5MPa、3.0MPa、4.0MPa;炉内径可选择2.8m、3.8m、5m。

5.2.3  碎煤加压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5台宜另设1台备用。

5.2.4  气化强度及煤气产率应在煤种和操作条件确定后,通过试烧或实测取得。

5.2.5  不同煤种的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2.6  气化厂房内设置的煤仓储量应为气化炉4h~6h的用煤量。

5.2.7  煤锁充压气不应使用热煤气。

5.2.8  煤仓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2.9  气化厂房加煤皮带层应设置一氧化碳毒性监测报警装置。

5.2.10  采用冷煤气进行煤锁充压的气化装置宜设煤锁气回收系统。

5.2.11  煤锁气泄压管线的管径设计不应考虑2台煤锁同时泄压工况,应通过程序控制实现分时泄压。

5.2.12  煤锁的容积应根据气化炉小时耗煤量及加煤次数确定,单个煤锁每小时设计加煤次数不宜超过4次,煤锁容积设计填充系数宜为0.8。

5.2.13  灰锁、煤锁属于疲劳压力容器,设计寿命不应少于15年。

5.2.14  气化炉夹套与炉内正常操作压差不应大于0.05MPa,设计压差不应小于0.2MPa。

5.2.15  压力气化制气应设置煤气中氧气含量分析报警装置,当煤气中氧含量(干基)大于0.5%时应报警。

5.2.16  气化炉应设置安全联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使气化炉进入紧急停车程序:

    1  气化炉夹套与炉内正常操作压差超过0.15MPa;

    2  气化炉夹套压力高于操作压力的1.05倍;

    3  气化炉顶部法兰温度超过250℃;

    4  气化炉灰锁温度超过450℃;

    5  气化炉洗涤冷却器煤气出口温度超过250℃;

    6  气化炉夹套液位低于低低液位时;

    7  入气化炉的蒸汽和氧气混合后的温度低于混合气体的露点时;

    8  煤气中氧含量(干基)大于1.5%时;

    9  用作气化剂的蒸汽压力高于氧气压力,两者压差小于0.05MPa。

5.2.17  氧气总管和蒸汽总管压力应设置监测装置,并应设置与气化炉的压差监测装置,正常压力应高于气化炉操作压力0.2MPa。当低于0.2MPa时,全部气化炉应进入停车程序或热备程序。

5.2.18  气化炉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5.2.19  气化炉加、减负荷的程序设计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增加负荷时,必须先增加蒸汽负荷,后增加氧气负荷;

    2  当降低负荷时,必须先减氧气负荷,后减蒸汽负荷。

5.2.20  煤气洗涤应采用文丘里洗涤加部分冷凝的方式,洗涤水应采用封闭循环,排液应为总循环量的10%~20%。

5.2.21  含尘煤气水管线应设置备用管线,流速宜取1.5m/s~2.0m/s。

5.2.22  气化炉炉箅转速应采用变频调节。

5.2.23  碎煤加压气化炉每4台宜编为1组,1组最多不应超过6台。

5.2.24  每4台或每5台气化炉宜设置一套开工火炬。

5.2.25  在气候条件允许的地方,气化炉装置框架宜采用全敞开式结构,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结构并采暖。

5.2.26  气化炉液压站宜布置在地面。

5.2.27  气化框架内不应布置控制室和有人长期值守的操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