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常压气化制气
】
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
表5.3.1 !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
【
《
】
5.3.2!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季节性调峰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d~30d【的用煤量《;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5,.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工作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
?表5.?3.3 《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
《
【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制【。
】 》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
5.3》.4 气化—炉,储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末,煤斗其总《储,量,。不宜小于气化炉厂】站1:d的筛出量
【
5.3【.5 煤气化【后的灰渣处理宜【。。采用机械化设施灰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灰渣斗》的,总储量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
5.》。3.6?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
】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
? ,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 , 4? ,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
》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MJ!/m3~11—.3MJ/m—。3
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气化炉炉型、煤种、!粒度、操《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5.3—.7选用
】
表5.3.7】 ,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
《。
】。
: 注气焦指直立!炉炼制的气焦
!
5《.3.?8 煤的气化【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时设计产量!应按本规范第—3,.0.1条、第3】.0.2条》第1款确定;
!
《 2《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的辅助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按主气》。源要求的最大调峰】气量确定
》
《
5.3.9— 流化床水煤【气炉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当气化炉仅作【为人工制《气厂站所产末—煤的:配,套处理设施时应【根据人工《制气厂站最大末煤】产量:和所选?炉型确定;
—
:
:
: , 2 当气【化炉所产冷》煤气为主气源或作为!掺混气源和》调峰气源《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有关规定
【
5.3.1】0 :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4台宜另】设1台备用
!
:5.3.11 【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每组宜?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空气鼓风设》备
5.!3.12《 ,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
!
5《.3.13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
? , 2《。 风压应按气化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
《 3》 循环《气化炉每1组或每】2组应另《设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5】.3.14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h~?1.0h循环气化炉!厂站的煤气产量
!。
,
5.3.15!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蒸汽蓄能器并宜【设置备?用的蒸汽系统
!
5.3.16! :煤气加压机房、空气!鼓风机房、循环【水泵房等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且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
》
5.3》.17? 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循环:水泵等设备》应,单排布置并应预留】安装检修场》地,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的》净距宜为1.—5,m当用作主》要通道时《不宜小?于2.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