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 常压气化制气】
《
?
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
表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
!
!
】5.3.《2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季节性!调峰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d~30】d的用煤量;—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
5:.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工作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
表5.!3.3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
—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制》
! :。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5.3.4 【气化:炉储: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末煤斗《其总:储量不宜《小于气化炉厂站【1d的?筛出量
!5.3.5》 煤气化后的【灰渣处理宜》采用机械化设—施灰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灰渣斗!的总储量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
5.3.》6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
,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
? :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
,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M:J/:m,3,~11.《3MJ/m3
【
5.【3.7? ,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气化—炉炉型?、煤种、《粒度、操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5.】3.7选用
!
,
表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
!
—
,
,
—。注气焦指直立炉【炼制的气焦
!
,
5:.3.8 煤的气!化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时设计产量—。应按:。本规:范第3?.0:.1条、第3.0.!2条第1款确定;】
:
— 2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的—辅助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按主气源要【求,的最大调《峰气量?确定
【
5.3.9 【 流化床水煤—气炉: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当气化炉仅作!为人工制气厂—站所产末煤的配套】处理设?施,时应根据人工制气厂!站最大?末煤产量和所选炉】型确定;
】
,
2 当!气化炉所产冷—。煤气为主气源—或作为掺混气源和】调峰气源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有《关规定
【
5.3.10 !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4台宜】另,。设1台备《用
5】.3:.11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每组宜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空气鼓风》设备
】。5,.3.1《2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
:
5.【3.:13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
2 】。风压应按气化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
?
《 3 循》环气化炉每1组【或每2组应另—设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
5.3.14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h~—1.0?h循环气化》炉厂站的煤气—产量
》
5.3—.15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蒸《汽蓄能器并宜设置】备用:的蒸汽系统》。。
5.3!.16 煤气加压!机房、空《气,鼓风:机房、循环》水,泵房等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且: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
》
5—.3.17 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循环水泵等》设备应单《排布置并应预—留安装检修场—地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的净距宜!。为1.5m当—用作主?要通道时不宜—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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