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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常压》气化制气 》 》 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 表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 ! : 《 , 《5.3?.2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季节《性调:峰,。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d《~30d的用煤【量;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 ,。 5.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工作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 表5.【3.3?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 ? :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制 【     !  :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 5.3.》4  气《化炉储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末煤【斗其总?储量不宜小于气化】炉厂站1d的筛【出量 —。 5?.3.5《 , 煤气?。化后:的灰渣处理宜—。采用机械化设—施灰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灰】渣斗的总储量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 ? 5:.,3,.6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    】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   【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   【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 《   ?。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MJ《/m3~1》1.3MJ/—m3 — 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气化炉炉《型、煤种《、粒度、操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5.3【.7:选,用 《 表5.3【.,7 :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 《。 — 《     注气【焦指直立炉炼制的气!焦 《 : 5.3.8 【 煤的气化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时设《计,。产量应按本规范第3!.0.1《。条,、第3.0.2条第!1款确定; 【 《    2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的辅】。助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按主气源要求的最!大调峰气量确定 】 《 ,5.3.9》  流化《床水煤气《炉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气化炉仅作为—。人工:制气厂站《所产末?煤的配套处理设【施时:应根据人工制—气,厂站:最大末煤《产量和所选炉型确定!。; 《   》  2  当气化炉!所产冷煤气》为主气源或》作为掺混气》源和调峰气源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有关规定! 》 5.3.10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4台宜另设!。1台备用 — , 5.3.11!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每组宜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空气鼓?风设:备 》 5.3.12】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 — , 5《.,3.13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    《2  风压》应按气化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     !3,  循环气化炉每1!组或每2组应另设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5!。.3.14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h~1.0h【循环气化炉厂站的】煤,。气产量 【 5.《3.15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蒸汽蓄能器并宜设置!备用的蒸《汽系统 !5.3.《16  煤》气加压机房、空【气鼓风?机房、循环水泵房等!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且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 — 5.3.17  !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循环水泵等】设备应单排布置【并,应预:留安装检修场地【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的净距宜《为1.5m当用作】主要通?道时不宜小》于2:.0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