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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常】压气:化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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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
表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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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季:节,性调峰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d~30d!的用煤量;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
5.—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工作【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
表5.3.3】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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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制
!。 》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
5《.,3.4 气化炉】储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末煤斗其总储量不宜!小于气化炉厂站1】d,的筛: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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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煤气化?后的灰渣《处理宜采用机—械化设施《。。灰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灰渣斗的总储【。量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
5.3.—6 :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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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
【。 ,。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
,。 ?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
《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 5 —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MJ/m3!~11.3MJ/】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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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气化炉炉型!、,煤种、?粒度:、操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5.3.7选用
!
表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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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气焦指直立炉炼!制的气?焦
《。
?5.3.8 — 煤的气化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时设计产《量应:按,本规范第3.0【.1条、第3.0】.2:条第1款《确定;
—。
2】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的《。辅助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按主气—源要求的最大—调峰气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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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9 流【化床:水煤气炉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气化炉】仅作为人工制气【厂站所产《末,煤的配套处理—设施:时应根据人工制【气厂站最大末煤产】量和所选炉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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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气化炉所!产冷煤气为主气【。源或作为掺混气源和!调峰气源《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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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4台宜—另设1台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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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每组宜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空气鼓风设备
!
5.3【.12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
】
5.【3.13 》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
? 《2 风压应按【气化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
3! 循环气》化炉每1组或—每2组应《另设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
》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
?5.:3.14 》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h—~1.0h》循环:气,化炉厂站《的煤气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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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蒸汽蓄能器并宜设置!备用的蒸《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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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 ?煤气:加压机房、空—气,鼓风机房、》循环水泵房等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且《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
5.3!.1:7 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循环水】泵等设备《应单排?布置并应预留安装】检修:场地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的净距宜为1!.5:m当用作主要通道】时不宜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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