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 常压】气化:制气
》
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
,。
表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
!
】
5.3.】2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季节性调峰!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d~30d的】用,煤量;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
5?.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工作【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
:
表5.》3.3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
!。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制
!
《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
:5.3.4 气】化炉储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末!煤斗其总储量不宜小!于气化炉厂站1d的!筛出量
【
,
5.3.》5 煤气化后的灰!。渣处理?宜采用机《械化设施灰》。。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灰【渣斗的总储量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
5》.3:.6 ?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
2 】 两段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
【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
《
?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MJ/m】3,~11.3MJ/m!。3,
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气化》炉炉型、煤种—、粒度、操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5《.3.7选用
】
,
表5.3.】7 :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
《
】
注气!焦指直?立炉炼制的气焦
!
《5.3.《8 煤的气化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时设【计产量?应按本规《范第3?.,0.1条、》第3.0.2条【第,。。1,。款确定?;
《
? 2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的辅助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按主气源要求的】最大调峰气量—确定
》
:
5.3.9— :流,化床水煤气炉—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气化炉仅《作为人工制气厂站所!产末煤?的配套处理设施【时应根据人工制【气厂站最大末—煤产量和所选炉型】确定;?
】 2?。 当气化》炉所产冷煤》气为主气源或作为掺!。混,。。气源:和调峰气《源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有关规】定
5】.3.10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4台宜另设1台备】。用
《
?5.3.1》1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每,组宜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空气:。鼓风设备
—
5.—3.1?2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
!。5.:3.13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
》 2 风【压应按气化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 3 【循环气化炉每—1,组或每2组应—另设: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5】.3.14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h~1】.0h循环气化炉厂!站,的煤气产量》
5.3!.15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蒸汽蓄能》器并宜设置备用的蒸!汽,系统
《
5.3【.16 》煤,气加压?机房:、空气鼓风机房、】循环水泵房》等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且—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
5【。.3:。.17 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循环水泵等设备】应,单排布置《。并应预留安装检修场!地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的净距】宜为1.5m当用作!主要通道时不宜【小于2.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