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08-2016 建标库

5  煤的气化制气

5.1  一般规定

5.1.1  煤的气化制气作为城镇的主气源时,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13612的有关规定。

5.1.2  气化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来源、品种、供应规模,最大供气规模、气质要求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和工艺流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3  压力气化制气应适用于城镇燃气中碎煤加压气化炉型的气化制气。

5.1.4  常压气化的炉型应包括以下类型:

    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  流化床水煤气炉。

5.1.5  煤的气化制气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