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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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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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纺织工程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分类:相应的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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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低压发?。电设备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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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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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标志】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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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厂房内【部与:消防疏散兼用的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其应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
! 3 《 暂时继续》工作房间的》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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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及空调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操作点所!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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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10!.1:.6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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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电源?箱应布置在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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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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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馈电】线路应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电击保护保》护电器应设在总电源!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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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IP4X】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灯《泡不应大《于,60:W当确需《选用大于60W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隔热、加大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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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 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及有:P,E,N线:其电气线路严禁【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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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吊车应采用【橡套电缆等移动【电缆供电《不应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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