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2.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衣、棉针织品、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2 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3 麻纺粗加工厂房;
4 选毛厂房;
5 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
6 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麻、丝、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
7 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8 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10.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多个独立工厂集中布置组成的工业联合体,其消防为统一管理时,火灾自动报警宜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 纺织化纤工厂应根据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的容量选择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的消防值班室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室,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10.2.3 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生产厂房内烘干、烧毛、联苯炉等处宜选择点型感温探测器。
2 丙类物品的原料库、成品库、废料库、纺部、加工部、织部(湿加工除外)、化纤后加工车间、印染后整理、服装加工、成品检验及打包等部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针对可燃物的初期燃烧特性、空间高度和设备遮挡等环境条件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在精对苯二甲酸仓库等粉尘爆炸环境设置探测器有困难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3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记录介质库宜设点型感烟探测器。
4 采用燃气加热、烧毛的场所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10.2.4 涤纶、锦纶、干纺腈纶、丙纶、氨纶等纺丝、卷绕等设置火灾探测器有困难的部位及湿纺腈纶、粘胶纤维、印染等湿加工车间,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10.2.5 亚麻栉梳车间、精对苯二甲酸仓库、聚酯装置精对苯二甲酸投料等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及以有机溶剂制备原液的腈纶原液车间、醋酸纤维原液车间、聚酯生产等存在爆炸性气体的危险环境,其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0.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