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通风、空气调节
9.2.1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较多的厂房,宜设置吸尘清扫装置。
9.2.2 甲、乙类厂房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设在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的进风口共用。
9.2.3 排除、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2.4 下列情况之一,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设备。
2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
9.2.5 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通风设备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9.2.6 防爆型通风设备应配用防爆型电动机。防爆型电动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选型。
防爆型通风设备露天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且电动机位于排风气流之外时,可采用密闭型电动机。
9.2.7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应靠近系统排出端设置。
9.2.8 当甲、乙类厂房送风设备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内时,甲、乙类厂房送风设备的出口处应设置止回阀。
9.2.9 棉、毛、麻纺织下厂处理可燃粉尘的除尘系统,当排风机必须布置在除尘器之前时,应采用防缠绕、防堵塞的排风机。
9.2.10 棉、毛、麻纺织工厂处理可燃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连续过滤、连续排杂。严禁采用沉降室。
2 除尘器入口宜采取防止火花进入的措施。
9.2.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阀。
棉、毛、麻纺织工厂,当空气调节机房、除尘器室与其所辖区域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风管穿越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9.2.12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风管内空气温度接近或高于70℃时,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高于空气温度约25℃。
9.2.13 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系统,以及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通风系统,其设备和风管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采用金属或其他不易积聚静电的材料制作;其防火阀、调节阀等活动部件均应采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