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采 暖
9.1.1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散热器采暖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
2 散发物质为可燃粉尘、纤维时,热水不应超过130℃,蒸汽不应超过110℃。输煤廊的采暖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30℃。
3 散发物质为可燃气体、蒸气时,热水不应超过150℃,蒸汽不应超过130℃。
9.1.2 散发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采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必须采用时,应密封沟盖,并在地沟内填满黄砂。
9.1.3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
9.1.4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易积聚灰尘、便于清扫的散热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