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5-2010 建标库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9.1.1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散热器采暖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

    2  散发物质为可燃粉尘、纤维时,热水不应超过130℃,蒸汽不应超过110℃。输煤廊的采暖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30℃。

    3  散发物质为可燃气体、蒸气时,热水不应超过150℃,蒸汽不应超过130℃。

9.1.2  散发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采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必须采用时,应密封沟盖,并在地沟内填满黄砂。

9.1.3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

9.1.4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易积聚灰尘、便于清扫的散热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