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污水排水
7.5.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置专用排水井,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厂房和库房,其火灾事故排水受到有机物污染的应设置排水收集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阀应设置排水设施,其排水管不应与地下排水管道系统直接相连。
3 消防水泵房。
4 纺织工程的生产装置区、化工物料仓库、储罐区应有火灾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火灾事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校核。火灾事故排水流量至少应包括物料泄漏量和消防水量。厂区排水管线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火灾事故排水直接排出厂区的应急措施。火灾事故排水应处理后排放。
7.5.2 纺织工程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管道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围堰的排水管(渠)出口处。
2 工艺装置、储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主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干管、主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
5 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封井。
7.5.3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防火堤内雨水沟排出管道出防火堤后应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将初期污染雨水与未受到污染的清洁雨水分开,分别排入生产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
含油污水应在防火堤外隔油处理后再排入生产污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