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5-2010 建标库

8  防烟和排烟

8.0.1  建筑物中的防、排烟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0.2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方式。当生产工艺允许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0.3  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服装加工厂的裁剪、缝纫、整烫、包装间;

    2  棉纺织厂的分级室、开清棉间、废棉处理间;

    3  毛纺织厂的选毛间;

    4  缫丝厂的干茧堆放间;

    5  丝绸织造厂的坯绸检验间、坯绸修整间及其他纺织工厂的坯布整理间、检验间;

    6  绢纺织厂的精干绵选别间、落绵堆放间、开清绵间;

    7  麻纺织厂的梳前准备间(含软麻、给油加湿、分束、分磅、堆仓、初梳工序)、梳麻间;

    8  针织厂的成衣间。

8.0.4  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化纤原料厂连续聚合厂房、化纤厂熔体直纺的熔体输送和熔体分配间以及切片纺的切片干燥和螺杆挤压间。

    2  化纤厂原液制备厂房、化纤厂的纺丝间、化纤厂熔融纺的卷绕间、化纤厂后加工和加弹厂房以及生产非织造布的厂房。

    3  纺织工厂的络并捻、织布准备、缫丝、亚麻湿纺细纱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