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防火分区
6.3.1 厂房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座仓库和仓库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除麻纺厂和服装厂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可燃固体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单层厂房面积不限,多层厂房不应大于9000m2,高层厂房不应大于3000m2。
2 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而积:单层厂房不应大于12000m2,多层厂房不应大于6000m2,高层厂房不应大于2000m2。
3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6.3.3 变配电室,棉纺厂的分级室、回花室、开清棉间,毛纺织厂、麻纺织厂、印染厂的烧毛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墙体分隔,当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不燃烧实体窗槛墙的高度之和不应小于2.0m,或在敞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
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敞开部分设置挡雨板或通风百叶时,挡雨板或通风百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6.3.5 当建筑物的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设备安装孔等孔洞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设备或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6.3.6 化纤原料生产中的聚合物制备区、化学纤维生产中的长丝及短纤维纺丝区,当建筑物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而楼板上有生产中不可封闭的孔洞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生产区域与相邻附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7 丙、丁、戊类单层厂房与多层附房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多层部分的楼层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单层厂房的规定确定。但多层部分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多层厂房安全疏散的规定。
6.3.8 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层(不包括总风道)时,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面积。当架空夹层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单层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6.3.9 合成纤维原料厂及化纤厂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原料库及成品库,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