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5-2010 建标库

6.4      

6.4.1  当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必须与其他类别的厂房贴邻布置或设置在其他类别的厂房内时,该部位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该部位所在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楼地面。

6.4.2  设置泄压设施的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当缺少计算泄压面积的参数时,化纤厂、化纤原料厂可按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不小于0.07确定。当粘胶纤维厂的原液车间中应设泄压设施的区域,其体积超过1000m3,且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05。

6.4.3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粱、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当不能避开时,工艺和设备设计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应采取防止倒塌的加强措施。

6.4.4  存在可燃粉尘的厂房或仓库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不宜设置地沟、地坑,当确需设置时,地坑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止粉尘进入地沟或在地沟、地坑内积聚的措施。当地沟与相邻厂房或仓库相连时,应在地沟内设防火分隔设施。

6.4.5  存在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及仓库楼地面及地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上述场所必须设置地坑或排水明沟时,地坑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排水明沟的深度不应大于0.4m,需设沟盖板的部位应采用不发火花的镂空沟盖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