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生产设施
5.2.1 操作压力大于0.1MPa的甲、乙类可燃物质和丙类可燃液体的设备,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出口的泄放管应接入储槽或其他容器。
5.2.2 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120℃的丙类可燃液体设备上的视镜,必须采用能承受设计温度、压力的材料。
5.2.3 厂房内输送甲类液体的泵,应选用屏蔽泵等无泄漏泵。
5.2.4 厂房内甲类液体设备搅拌装置,应采用带密封液罐的双端面机械密封。
5.2.5 化纤厂采用湿法、干法纺丝工艺时,对浴液或溶剂中有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120℃丙类可燃液体的蒸气逸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排气、通风措施。
5.2.6 化纤原料厂、化纤厂中接收可燃性粉尘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抽气、除尘措施。
5.2.7 化纤厂、非织造布厂处理纤维或可燃性粉料的干燥机内,应设置着火监测设施和喷水或喷蒸汽等灭火设施。
5.2.8 化纤厂粘胶纤维纺练二浴槽及切断工序排出的气体应进行处理,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2.9 棉纺厂开清棉和废棉处理的输棉管道系统中应安装火星探除器。
5.2.10 采用梳理成网法的非织造布厂原料喂入系统上应配置金属排除装置。
5.2.11 纺织工程中工艺设备有滤尘要求的应设置滤尘设施。滤尘室宜设置在靠外墙的独立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场所。
5.2.12 印染厂、毛纺织厂、麻纺织厂等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远离明火设备。
5.2.13 苎麻原料脱胶烘干后,在把精干麻存放到仓库之前,应采取措施将其冷却到4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