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产!和,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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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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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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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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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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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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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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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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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5.!1.8 《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9《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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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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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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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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