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5-2010 建标库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

5.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5.1.6  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  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5.1.8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9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

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