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产和储存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
5.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5.1.6 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 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5.1.8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9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
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